第一章 |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經濟學會」,葡文名為 “Associação Economica de Macau”,英文名為 “Macau Economic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在澳門政府正式辦理註冊登記的合法團體。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斜巷 14 號東方中心 12 樓 A 座。經理事會決議同意,會址可作搬遷。
第四條 本會沒有存續期限。
第五條 本會是由有志於研究經濟問題、為澳門發展貢獻才智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六條 本會以「研究經濟問題,促進澳門發展」為宗旨。
第七條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各項活動:
  1. 組織會員並發動社會力量,開展對澳門經濟問題的研究;
  2. 組織會員從事有關經濟科學的專題研究;
  3. 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學術研討會、講座和專題報告會;
  4. 與澳門內外的學者、研究機構和團體進行學術交流;
  5. 出版會刊及其他書籍;
  6. 承接澳門政府及其他機構、企業提出的研究課題、項目。
第八條 本會各項活動遵循如下原則:
  1. 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
  2. 堅持活動的學術性,不以本會名義介入與本會宗旨相違的其他活動;
  3. 向政府或有關機構承接研究項目可收成本費用,但不以追求盈利為目的。
第九條 本會努力為會員的活動創造條件,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但會員不得為圖私利而做出有損學會聲譽的行為。
第二章 |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本會會員分基本會員及特邀會員兩種。
第十一條 凡在本澳居住和工作,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
  1. 以經濟研究工作為職業,或其職業與經濟研究有密切關係者;
  2. 受過經濟學科高等教育者;
  3. 熟悉本澳經濟、實際經驗豐富,並有興趣從事經濟問題研究者。
  1. 基本會員入會須有兩名會員介紹,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發給會員證,方取得正式資格,惟創會會員例外。
  2. 基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自由討論學術問題和發表研究成果;
    2. 選舉與被選舉;
    3. 參加本會活動;
    4. 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5. 退會。
  3. 基本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繳納會費;
    3.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4. 退會:
    1. 如基本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通過決議,勸其自行退會;如不服決議者,可向監事會申訴或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作出決定。
    2. 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二條 本會可邀請本澳及外地的知名經濟學者和專業人士為特邀會員。
  1. 特邀會員加入本會須由兩名會員提名,理事會通過,由理事會發出邀請信,授予由會長簽署的特邀會員證書。
  2. 特邀會員由每屆理事會負責聘請,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並毋須繳納會費。
第三章 |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及職能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諮詢機構為諮詢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能為:
  1. 通過與修改章程;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
  3. 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
  4. 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第十五條 會長和副會長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1. 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本會設創會會長一名,由創立本會之會長擔任;任期不設限制。
第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並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後邀請出任,其任期不超越該屆理事會的任期。
  1. 名譽會長和顧問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名譽會長可列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1.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理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2. 經會長同意,理事會及其成員可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可代表理事會簽發對外文件。
  3. 銀行帳戶運作方面,簽署方式分為 A、B 兩組,A 組成員為正副理事長;B 組成員為財務部正、副部長。A 組兩名成員聯簽或 A 組任何一名成員加 B 組任何一名成員聯簽有效。
  4. 本會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須由理事會會議議決通過。
  5. 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6. 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1. 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2. 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但有權對本會會務和財產進行監督。
  3. 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二十條 會長之選舉辦法,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理事會決定,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第二十一條 諮詢會可就會務向理事會提供意見。諮詢會經理事會提名,由曾經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的基本會員組成。諮詢會成員不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職務。諮詢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任期不超越該屆領導架構成員的任期。
第四章 |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經辦正式手續之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會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人數須符合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並當由理事長召集或經由百分之五十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召開、每次開會須記錄,並將決議通知會員。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 諮詢會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十天以信函方式發出;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會議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三天以信函或傳真方式發出。
第五章 | 經費及賬目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第二十九條 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條 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六章 | 其他及最後條文
第三十一條 由首屆會員大會委任三名發起人向澳門政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關於本會之解散:
  1. 本會解散的建議必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四分之三以上全體會員通過。
  2. 若解散的建議獲得通過,會員大會須委任一個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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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底線部分為修章的條文。